美国L-1A签证被拒如何去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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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派往美国公司工作的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来说,赴美的工作签证主要为L-1A签证。
 
  申请L-1A签证,必须符合一系列移民法所订立的资格条件,例如: “跨国”需满足美国公司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申请人在过去的三年内必须在海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申请人被派到的美国和国内是同一公司,担任同一公司的经理或主管等。

  但由于不了解L-1A的标准,申请人往往因递交材料不全、证明不够充分而被拒。下文要给读者分享的,就是这样一则案例。所幸的是,下文中的申请人由于被认定不满足L-1A申请条件而被拒之后,在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上诉,获得了胜诉。
 
  案例:
 
  本案上诉人是位于美国特拉华州(Delaware)的一家公司,有子公司在日本,美国公司向加州移民局服务中心为外籍员工(申请人)递交了L-1A签证申请,调派申请人去美国公司担任高级销售经理一职,聘用期为两年。
 
  2011年7月13日,加州服务中心拒绝了其申请,认为申请人并没有实质性担当经理一职,所做的工作主要是执行公司的销售任务,属于“职能经理(The function manager)”,对于公司没有起到领导和管理的作用。
 
  申请人于是在AAO提起上诉。争论点就在于:申请人前往美国公司担任的经理一职,对于美国公司是否起到名副其实的高级管理层面的作用。
 
  AAO认为:
 
  申请人将会管理公司的一个分部,该分部对于美国公司来讲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份;申请人的职责包括监督并管理公司其它员工,带领员工发挥团队作用;申请人拥有录用及开除员工的权力;对于申请人管理的业务范围,申请人拥有决定权,负责公司任务的分配、采购、策略制定等。
 
  AAO认为,之前加州服务中心拒绝其L-1A签证理由属于错判,尤其是错误地判断申请人只是从事“操作”性的工作,因为最有利的一点证明是,申请人管理着公司的一个账户,这个账户价值3200万,占了公司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并且,申请人管理的这个账户,拥有公司的一些长期重要客户。鉴于以上结果,AAO判决了申请人胜诉。
 
  律师点评:
 
  根据美国移民法,L-1A Manager “高级管理职能”(Managerial Capacity)要求L-1A雇员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管理公司或公司的某个部门。
 
  2、有权监管和掌控其它监督人员、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工作。
 
  3、有人事权,对下属员工雇用、解雇、升迁或离职的权限。
 
  4、对执行日常营运活动或其所管理之具体职能的运作具有自主裁决权。第一线的supervisor不能算做L-1A Manager,除非所监督的员工为专业从业人员。
 
  由于L-1申请涉及跨国公司,被调派员工往往是高级经理人或主管,申请的专业性很强,准备不足容易被要求补件甚至被拒,因此律师提醒读者:在提交申请时,除公司材料外,申请人也应充分递交证明自己有担任此职位的能力,材料包括例如之前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以及该职位详细的工作内容等。
 
  在L-1A申请中,由于移民法对L-1A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聘雇员工的人数、营业额大小等,如何证明被调派的员工从事的是高层管理型的职位而不是基层管理者在处理日常事务是很关键的,仅仅笼统地说明不能说服移民局,被调派员工所管理的手下人员的学历、工作职位、工作内容等也会作为参考指标。
 
  另外,L-1A的申请人往往希望办理完L-1A之后能继续办理EB-1C来实现移民美国,而这相较办理L-1A签证的难度来讲,又增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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