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利时,职工每天上下班的交通费用,按照不同情况,工作单位可以补助一部分。
如果职工使用公共交通上下班,即使这个职工不是全职职工,那么单位也有义务补助。这个交通补贴有几个条件:第一,上下班使用公共交通(火车、电车、公共汽车、地铁)。第二,单位和住家距离最少5公里。如果坐火车来上班,那么这项交通补助根据公里数来计算,或者是火车月票的一个百分比,最低56%,有的单位100%报销。如果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距离在5公里以上,那么交通补助就是月票票价。
如果职工驾驶自己汽车上下班,所作出的花费从原则上说和工作单位无关,那么工作单位可以选择补助还是不补助。劳务合同第19条(CAO nr. 19ter),还有1962年的法律规定,没有要求工作单位补贴职工私人汽车的费用。在全国性的劳务合同上没有任何一条提到这方面的报销或者补贴。在个别的工作或者企业,或者个人的劳务合同上,可能提供这项补贴。例如说,有一个劳务协商(paritair comité 218)中就提到,如果职工一年工资低于1万9831.48欧元,自己开车上下班,可以享受一定数目的交通补贴。
如果职工在工作中使用自己的汽车、摩托车、轻骑,那么单位有义务报销交通费用。2008年7月1日开始,这个报销按照每公里0.3093欧元来计算。这个报销也有个上限,一年2万4千公里,如果超过了,那么只能报销实际的花费。做出这个上限的推理是,开得越多、费用应该越低。